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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槍支法:1968 年槍支管制法、1986 年槍支擁有者保護法、“布雷迪法案”和“勞騰堡修正案”

美國國會在 1968 年的《槍支管制法》中通過了對犯罪分子攜帶武器的主要不可避免的否認,這基本上使其在政府監管下是非法的,並且很少注意各個州關於犯罪分子為任何人攜帶槍支(或彈藥)的規定。原因。在那出售.357 Magnum Ammo 無論如何,沒有設立任何組件來審查個人購買槍支的基礎,因此,儘管有人購買或擁有槍支可能是非法的(根據政府規定),但沒有任何意義- 提供個人調查框架,以防止槍支供應商向犯罪分子提供槍支,並且交易的合法性基本上是使用“依賴信任規則”來確定的 – 購買者只需簽署他們擁有的解釋未被指控犯有合法罪行。

1986 年的《槍支擁有者保護法》確立了對犯罪分子持有武器的禁令,並同樣將“犯罪”的含義擴大到任何因犯有不法行為而應被拘留一年以上的人,無論其真正的不法行為是否被定性。根據單個州的規定,是合法的犯罪或不當行為。

布雷迪手槍暴力預防法,經常被稱為布雷迪法案,於 1993 年通過,旨在通過下令政府對槍支購買者進行個人調查並強制暫停購買,直到國家即時犯罪背景調查系統上線。聯邦調查局密切關注這一信息庫,並報告稱,在聯邦調查局仍在與槍支銷售商通話時,通過 NICS 的“布雷迪歷史驗證”完成了 90% 以上。在剩下的情況下,假設 NICS 框架忽略批准或拒絕他購買槍支的申請,潛在的武器購買者可能需要坐三個工作日,但作為對第二修正案的承認,如果在這三天內沒有給出拒絕的機會,那麼交換可能會在那時完成。這個框架仍然值得懷疑,因為一些不應該依賴障礙的合法買家經常被推遲或拒絕處理。

三年後,在 1996 年,國會再次通過了通常被稱為勞騰堡修正案的政府武器管制條例(儘管它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加入了一項撥款法案) ,這使受到防禦或限制在家中虐待行為要求的個人,或因包括在家中虐待行為在內的不法行為而被起訴的個人,不得持有槍支。

令人困惑的是,基本上對於一些預期的買家來說,這些完善的政府否認犯罪分子擁有武器的行為可能會受到路易斯安那州法規的影響,該法規允許許多犯罪分子在刑期結束後立即擁有槍支,並進一步允許大多數過度犯罪的犯罪分子攜帶槍支,如果自刑期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一段特定的時間(十年)。因此,限制犯罪分子將武器從一個州運送到另一個州的法規的具體細節有很多變體,並且限制地點到權限,但是,儘管有爭議的國家法規的想法,但基本上政府法規通常會阻止犯罪分子擁有槍支。

假設您有路易斯安那州重罪,您如何獲得聯邦“同意”購買或擁有槍支?

主要關注點: 不幸的是,沒有任何保證,您的選擇受到限制。

公民權利的“重建”

假設,政府法規允許“重新建立”自由的個人購買和擁有槍支,無論如何,根據路易斯安那州刪除法規的行政理解,這可能會表現出本質上的麻煩。18 USC §§ 921(a)(20) 和 (a)(33)(B)(ii) 說:“[a] 任何已被刪除或擱置的定罪或個人已被開脫罪責或已如果重新建立社會平等,將不會因為“政府抵制槍支”而被視為定罪。

為了決定某人是否重新確立了索取武器的禮貌權利,政府法院“將重點放在定罪範圍的法律上……更重要的是,考慮到該病房的各種監管。” 美國訴 O’Neal, 180 F.3d 115, 119 (fourth Cir.), cert. 否決,528 US 980 (1999)。這就是假設一個人有路易斯安那州犯罪定罪的意圖,政府法院將專注於路易斯安那州的法規,以決定他的社會平等是否已經重建。如果他們根據路易斯安那州的規定重新建立,政府專家不能以擁有武器的罪犯為由起訴他,當他試圖購買槍支時,他將通過“布雷迪檢查”。

問題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法規從未明確“重新確立”犯罪分子擁有槍支的共同權利。擁有槍支決議 (LSA-RS 14:95.1) 的路易斯安那州罪犯只是禁止在刑期結束後十年過去的情況下對所有權提出起訴。顯然,它並沒有真正恢復擁有槍支的選擇權。此外,路易斯安那州的刪除決議明確沒有重新確定擁有超過 LSA-RS 14:95.1 允許範圍的武器的選項。根據政府法規,除非在任何情況下可以將定罪用於譴責由此產生的定罪,因此,如果行政專家一致認為路易斯安那州的刪除條例實際上符合“刪除”的官僚含義,那就是糊塗了。這個問題還沒有在官僚法院結束的爭議,所以路易斯安那州的刪除以重建行政槍支自由的價值現在仍然很模糊。

要求 ATF 提供“殘疾豁免”

從某種角度來看,與刪除相反的一種選擇是根據 18 USC § 925(c) 向酒精、煙草、槍支和爆炸物管理局 (ATF) 提出申請,要求收回您的槍支自由。限制犯罪分子擁有槍支的政府武器法規是由獨特的“漏洞”語言組成的,該語言可以允許有早期合法犯罪定罪的有功之人申請重新獲得其官僚特權以索取槍支。根據這項政府規定,如果“規定……條件……更重要的是,候選人的記錄和臭名昭著,以至於候選人可能不會採取某種行動對公眾福祉有害,而放棄幫助不會違背公眾利益。”

這似乎是處理允許轉變後的不法分子重新獲得政府武器自由的一種自然明智的方式,特別是在路易斯安那州的情況下,州法規將允許在一段時間後前有罪的一方擁有槍支。無論如何,這種安排的功能問題是,從 1992 年左右開始,國會在行政上禁止 ATF 從其財務計劃中分配任何現金來處理這些申請。根據需要,任何人提出這些申請時,ATF 都無法跟進、調查或授予他們。他們基本上應該返回應用程序,並說明他們無法處理它,因為缺少可訪問的資產。雖然這似乎是不合理的,但在政府法院結束時一直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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